寻论社区 - 定向招生政策 - powered by phpwind.net
» 您尚未 登录   注册 | 帮助 | 首页
寻论网 -> 寻论社区-(中学生-大学生顶级论坛) -> 中学数学 非常解答 -> 高中数学 非常解答  -> 高考能量站  -> 定向招生政策您是本帖的第 486 个阅读者
   
  --> 本页主题: 定向招生政策 加为IE收藏   收藏主题   上一主题 | 下一主题
智慧星





级别: 1级会员 新手上路该用户目前不在线
发贴: 28
威望: 29
金币: 80
注册时间:2006-06-06
最后登陆:2006-06-07

 定向招生政策

  4、 定向招生政策

  为了保证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地区和行业能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,高等学校按国家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实行“定向招生,定向就业”。定向的地区为内蒙古、广西、贵州、云南、西藏 、甘肃、青海、宁夏、新疆等9个省(自治区),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单位也可定向。教育部所属院校还可面向农业、林业、地质、能源、建材、气象、国防军工、解放军等部门定向招生。选报定向志愿的考生,应填写《定向生志愿表》。高等学校应根据考生填写的定向志愿录取定向生,并在录取通知中注明定向地区或部门。

  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。录取定向生,一般与非定向生执行同一录取分数标准。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,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、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,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,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;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,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。
[楼 主] 来自: | 发帖时间: 2006/06/6 12:22 回到顶端

  寻论社区 -> 高考能量站



Powered by PHPWind Board v1
Copyright © 2003-04 PHPWind
Processed in 0.008074 second(s),query:3 Gzip enabled
You can contact us